(2013年11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根據2021年4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負責內部審計的機構(以下簡稱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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