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根據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8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鹽資源的保護、開發和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生產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鹽資源開發、鹽業生產和銷售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對食鹽的生產經營實行專營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鹽業的管理,保證鹽的生產和銷售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是我省鹽業行業主管部門,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我省食鹽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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