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規范糧食流通秩序,確保糧食有效供給,保障糧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管理地方糧食儲備,實施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保障糧食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