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務數據管理,推進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加快“數字福建”建設,增強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務數據采集處理、登記匯聚、共享服務、開放開發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依法經授權、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公共服務企業(以下統稱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獲取的或者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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