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的保護。
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