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根據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農業機械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農業機械,是指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各種農用動力機械以及與其配套的作業機械。
第三條各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
第四條各級農業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