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查處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行為,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等構成。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違法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分工承擔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