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加強水利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水利工程,是指防潮、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
第三條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政、規劃、國土房產、發改、財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水利工程應當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及有關專業規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