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
廈門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
發布日期:2017-10-2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9年10月2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加強水利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水利工程,是指防潮、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

第三條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政、規劃、國土房產、發改、財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水利工程應當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及有關專業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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