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根據2015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施工安全、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市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從事監理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