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央、省屬駐廈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下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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