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189號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政府令第241號第一次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第三條下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頒發和管理:
(一)未納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