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省、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含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下同)、省屬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