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發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相當于該數額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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