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將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在年度預算和政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推進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指導監督同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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