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4日省政府令第347號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管理上的缺陷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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