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公共數據開放,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開放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以下統稱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進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