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5號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服務公益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
第四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應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創新管理方式,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重點加強教育,衛生等領域的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第五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省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機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