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6號公布根據2021年7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22年4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