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確保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產品出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大力推廣國際通用的“良好農業操作規范”,按照進口國的質量安全標準選用農藥、獸藥、漁藥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化學投入品,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用藥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出口生產體系建設,鼓勵、扶持農產品出口企業建立出口生產基地。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將已經備案并按照國際通用“良好農業操作規范”建立的農產品出口基地名單向國內外公布。
第四條外經貿、出入境檢驗檢疫、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