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有效治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建設、煤炭生產以及煤礦安全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煤礦建設和煤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一)超設計或超核定生產能力生產,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
(二)受瓦斯、煤塵、自然發火、頂板、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