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8-01-2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2年1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公布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第二次修訂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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