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38號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保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及時有效查處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的防范、發生和治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污染單位和有關人員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