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發布2010年11月29日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修訂)
第一條為保證行政機關全面、正確地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下同),在行政執法中發生錯案應當追究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應當認定為錯案:
(一)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經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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