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6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87號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稱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所出資企業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國資委)依法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備案。
第三條市政府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逐步實現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所出資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