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第一次修改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依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災報警、滅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煙排煙的設施。
第三條建筑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依法核準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不得降低配置標準,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四條建筑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按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