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3日豫政〔1997〕44號公布自1997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各類醫療機構的管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部隊)在我省境內設置的編制外醫療機構的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及縣以上中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行使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