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9號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企業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執行國家、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以及事故報告、救援和善后賠償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