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9號公布自2009年3月8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平等就業,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含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工會、婦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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