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減少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及行政不作為行為的發生,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高效的實施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是指因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及行政不作為行為的發生,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貽誤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而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以及受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托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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