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根據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1年7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為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綜合運用現代科技技術成果和相關產品及其他技術手段,對危險、要害的場所和部位實行預防性控制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是指在危險、要害的場所和部位為防劫、防盜、防破壞和預防、減少治安危害事故,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公共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