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細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各項安全生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本規定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義務,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