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修改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額、工傷事故和工傷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