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修改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林場管理,維護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有林場的發展,提高森林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是指國家為培育、保護和開發利用國有森林資源而依法設立的生產性事業單位。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林場管理和在國有林場內進行生產經營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林場工作的領導,將國有林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維護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