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