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省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以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