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公布2020年5月1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水權交易行為,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權交易,是指取水單位之間轉讓取水權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間轉讓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取水權,是指取水單位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后,獲得的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取用水資源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是指經有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