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根據2020年5月1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規范碳排放管理活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配額的發放、清繳和交易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碳排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
第四條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支持本行政轄區內企業配合碳排放管理相關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