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醫療保險關系,維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醫療保險參保、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市醫療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社會醫療保險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社會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并對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和未按時足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