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促進退休人員社會服務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其服務管理工作與原用人單位相分離,由其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三條已依法參加本市社會養老、醫療保險,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下列人員適用本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退休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社會申辦退休人員;
(三)其他按照規定需要納入社會服務管理的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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