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號發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優化人口結構和創新創業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財政資金和政府籌措的其他資金、實物,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實行的安居活動。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杰出人才、領軍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負責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監管;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才安居實施情況;負責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況以及由其負責的購房優惠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提供人才社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