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行政執法規范、公正、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下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