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1994年6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發布1997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第一次修訂2015年11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根據《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經濟特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登記制度。
登記機關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三條登記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登記工作需要,在受理、審查、核準等方面對承辦登記事項的人員進行充分授權,明確工作職責,提高登記效率。
第四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