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其他政府負責人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本部門以及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