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發布2012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訂)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和《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經濟特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能夠提供本經濟特區以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已經參保有效證明材料的用人單位除外。
在本經濟特區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應當為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工傷保險費數額及工傷保險待遇、管理參保人員的工傷保險關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等工傷保險事務。
地方稅務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