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規章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海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規章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決定、公布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規章與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結構合理、邏輯嚴密、條理清晰、簡練規范、用詞準確,符合技術規范,具有可操作性,一般不使用不確定的修飾詞和宣傳性、文學性的語言。
第四條本市建立規章與行政規范性文件信息管理系統,規章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等工作應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實現全過程記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