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37號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決策質量,提高決策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決策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依法作出的決策:
(一)制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