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根據2018年7月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1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0月1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30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在監理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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