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4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調解活動,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爭議糾紛,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等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對與本單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對行政爭議的調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對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調解民事糾紛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解釋、協調、勸導、組織協商等方式,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