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