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但規章除外。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獎懲決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向上級行政機關報 ……
